
禹州市城镇职工医保重症慢性病开始申报了
请大家相互转告!
一起来看看门诊重症慢性病的鉴定流程和相关政策知识吧!
参加人员经确诊所患疾病为相应重症(门诊)慢性病病种,且病情符合《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所列病种条件和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性病,每人限申报1—2个病种。
参保人员可随时进行申报,鉴定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1号、22号鉴定,节假日鉴定时间顺延。
第三季度的鉴定时间定为9月21日、22日两天。
禹州市东区中心医院门诊楼四楼大会议室(精神病在禹州市中医院鉴定,结核病在禹州市疾控中心鉴定)
1.按照规定,参保人员首次申报重症慢性病可在工作日到市东区中心医院医保办领取《禹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粘贴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社保卡复印件。中心医院指导申报人员填写《鉴定表》,确保所填内容所附身份证件准确无误,同时告知参保人员提前准备所需提供的病历资料,按季度(每季度末月21号、22号,节假日顺延)组织体检鉴定。
2.参保人员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半年相关全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有关检查资料,如超过半年以上的,需经专家诊断后,在本院做相关病种的检查。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首次确诊病历(包括病理报告单、血液病相关检验报告单),手术病人需携带手术治疗完整病历复印件。需做检查的,参保人员应予以配合,体检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
3.有慢病卡的,需要增加病种的,除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慢病卡三个证件正面复印件一张外,还需提供所增加病种半年之内全套病例,如超过半年以上,需经专家诊断后,在本院做相关病种检查。
4.原慢病卡到期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慢病卡三个证件的正面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交至禹州市中心医院医保办留存备查。
5.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病例资料由市中心医院医保办留存备查,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由市各慢病定点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经鉴定不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病例资料由市中心医院医保办通知并返还本人。


7.注意事项
1.同一季度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申报重症慢性病的定点医院(需同时申报结核病或精神病病种的除外),不得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申报重症慢性病,否则取消本季度申报资格。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重症慢性病费用与支付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3.因公出差和外出探亲的重症慢性病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由指定代理人代购药品,也可以选择出差和探亲目的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确因病情需要,本市无销售的药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到外地购药。
(如未能在本季度规定时间内申报,只能延伸到下季度12月21日、22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