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张汇涛 文图
4月3日,在许昌禹州市张得镇大周庄一民居旁,禹州市公安局张得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违反防疫规定的王某远宣读了对其予以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晚,违法行为人王某远在居家隔离期限未满之前,违反禹州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与他人聚餐,拒不执行禹州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对王某远做出行政警告的处罚。
王某远对其违法行为及其给家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悔意。
警方提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和市场经营单位的义务。因不按规定执行防疫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张红 审校:韩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