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边丽娜
日前,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是通过一审、二审、省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在张弓法庭庭长李涛耐心调解下,双方终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陵县某学校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王某承建被告宁陵县某学校餐厅除钢架结构以外图纸设计的一切工程,包工包料,按实际面积每400元/m2计算工程款。原告完成部分工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原告仍未完成工程。被告另找案外人完成剩余工程,并支付案外人102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原一审判决某学校支付原告完成工程面积按400元/m2计算工程款,减去已支付案外人的工程款的余款。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某学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弓法庭接到此案后,李涛认真阅读卷宗,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真分析,结合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认为简单减去支付给案外人工程费用,把剩余款给原告实属不当,应当按照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依据大量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多次作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一起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的施工合同纠纷案,通过张弓法庭李庭长耐心细致的工作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