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杜明甫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多种多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形式。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郁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利益出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他人银行卡共计11张,获利3万元。经审查,被告人郁某某出租的本人3张银行卡流水一千万余元,出租他人8张银行卡流水共计一千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郁某某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提供其名下2张银行卡给郁某某,获利7万余元。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出租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流水共计7百万余元。
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郁某某、刘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范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