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 郑亚菲
一对情侣热恋时,你侬我侬,如胶似漆,男方向女方豪气转账近三万,分手时,两人对簿公堂,锱铢必较,男方认为给的是彩礼,女方却视为赠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小刚(化名)和小艳(化名)相亲相识,很快坠入爱河,恋爱期间,小刚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小艳,共计2.7万元,其中有2次各转账1万元。后两人分手,小刚以返还彩礼为由诉至武陟县法院。
庭审争执:原告小刚诉称,我与小艳恋爱后,双方家人商量订婚事宜,我陆续微信转账给小艳彩礼,共计2.7万元。期间,我催促小艳举行订婚仪式,但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我们分手,我要求小艳返还彩礼,她却不愿返还。被告小艳辩称,我和小刚之间不存在婚约关系,我们没有协商订婚事宜,小刚也没有给过我任何彩礼,他给我转钱是为了加深感情,是自愿赠予行为,我不应该返还。
法院判决:武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给被告转款四笔共计2.7万元,其中微信转款两笔各1万元,单次数额较大,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彩礼,并非无缘无故的赠与,被告接收原告给付款后,未与原告缔结婚姻,显然其接收原告付款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但原告向被告分别转款2000元、5000元,数额不大,应当视为原被告交往中为培养和加深感情的赠与行为,被告无需返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小艳返还原告小刚2万元。
判后答疑: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存在疑惑,承办法官积极释法明理,详细讲解婚约财产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返还彩礼数额的依据。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付另一方金钱,不能视为无偿赠与,应当视为按照本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当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金钱一方请求返还的,接收金钱一方应当返还。
编辑:李国营